远方说法:遗嘱作废 但房子仍然被判给了孙子,为啥?

               文  陶凯龙

小龙(化名)没有工作,专职照顾独居的爷爷奶奶直至两位老人去世,后事也由小龙出资办理。一封由别人代书的遗嘱显示,爷爷奶奶生前曾表示把自己的回迁房屋送给孙子。

因为涉及到房产,叔叔姑姑们自然不同意,也有理由,指出遗嘱的代书者是小龙的女朋友(现为妻子)且没有见证人在场,遗嘱无效,小龙遂被上述三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遗嘱无效,老人房产按法定继承顺序分配。

最后,法院确实按照法律判决遗嘱无效,但是孙子可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老人的遗产,老人的住房归小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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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有点看不明白了吧?遗嘱都无效了,法院为何这样判?有啥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强提供的代书遗嘱因代书人是高强的妻子,在代书遗嘱时双方是恋爱关系,这种特殊亲密的关系与高强取得遗产存在身份和利益上的利害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代书人,因此其代书行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应属无效。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高强虽然不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他自愿赡养爷爷和奶奶多年非常不容易,尤其是在爷爷患病卧床多年的情况下。老人死后高强还承担了丧葬费用,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高强可以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处理。”

  “《继承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适当分配遗产’,不是适可而止,是指与非继承人所行扶养行为相适应,和其他有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所尽赡养义务相比较的适当比例。高强虽没有赡养爷爷奶奶的法定义务,但其能专职侍奉生病的爷爷奶奶多年直至老人病故,使老人得以安享晚年,高强几乎尽到了对爷爷奶奶两位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全部赡养行为,这正是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并足以让社会、家庭给予褒奖。

 “本案其他继承人有能力赡养老人,但仅是在老人患病期间轮流护理,与高强数年如一日照顾患病老人相对比,高强的姑姑和叔叔的行为不能认为是尽到了赡养义务。据此,高强有权获得与其巨大付出相对应的继承房屋权利。”

实际上弘扬中国美好的传统文化,让孝顺受法律保护理所应当;司法就应守护社会价值,保护善人善举,引领社会公正,树立时代新风。

说白了就是不让好人吃亏,体现公平正义,

就本案而言,正常情况下孙子不是法律上的第一继承人,第一继承人是指死者的配偶、子女,而判决是参照第一继承人的标准来执行的,具有积极的推广意义,二,遗嘱的订立要科学、规范,案件中的代书遗嘱人是当事人的女朋友,有利害关系,且没有见证人在场,遗嘱无效,提醒遗嘱订立需要规范。”

在这里提醒诸位:遗嘱一定要到专业机构订立,立遗嘱当事人一定要做精神评估,证明立遗嘱时意识清醒,有独立行为能力,否则一旦当事人去世后,在有争议继承案件审理中,会对遗嘱当事人书写遗嘱时的精神状态产生质疑,希望您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