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方说法:遭遇为逃避债务 协议假离婚转移财产 怎么办?

               文  陶凯龙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恐怕是每个人都熟知的道理,这事关社会稳定和谐与个人诚信,可现实中经常会遇到为逃避现实债务,夫妻以协议假离婚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那遭遇这样的事情,怎么办?假离婚的财产分割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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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至2023年期间,葛先生因经营需要多次向于先生借款,姜先生作为共同好朋友,出于道义予以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于先生向葛先生、姜先生多次催要,但对方就是以没钱为理由,拒不归还借款,甚至不接电话,真印证了那句话,欠钱的是大爷,于先生为此在伤心之余不得不撕破脸皮,遂于2023年底向法院起诉,要求葛先生和姜先生归还借款本息。

姜先生得知因为欠款问题成为被告,便想了一个办法补救,可谓一箭双雕,因其与妻子范女士系事实婚姻,子女早已成年,遂在于先生起诉还款的当日与妻子范女士补领了结婚证,并于次日至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双方所有的房屋、车辆等财产均归范女士所有。

于先生得知后迅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姜先生与范女士的财产分割约定无效,有逃避债务,恶意转移财产的嫌疑。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先生夫妻恶意串通,试图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的方式造成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以逃避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据此,法院认定姜先生与范女士协议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于先生与葛先生、姜先生的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姜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为前提。夫妻双方通过离婚恶意串通,约定将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造成夫妻另一方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以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说重点:债务人通过假离婚分割财产的手段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行为,属《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意思表示不真实;(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种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不需要等待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无效或者法院裁定无效,它是不附条件地当然无效。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这类债务案件时,不应受这种虚假的民事行为(财产分割协议)束缚,更不能承认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应当依法将债务人原来的夫妻共同的财产清偿共同债务。

   即该债务由债务人与原配偶共同偿还,所以遇到不良的借款人以假离婚逃避债务,咱们只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愿今天的解说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