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方说法:继承权还能“失而复得”?

             文  陶凯龙

继承权是法定权利,按照遗嘱在法律的框架内继承财产应该没有问题,但是您听说过继承权还能“失而复得”么?今天我就带领大家普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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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阿姨有两个儿子。大儿子与王阿姨同住,对王阿姨的日常生活、饮食起居照顾有加。小儿子在外地生活,鲜少在王阿姨跟前露面。

王阿姨曾跟邻居提起自己名下的房屋以后想由大儿子继承。小儿子不知从什么渠道听说了此事非常生气,不远千里回家采取恐吓、威胁等方式逼迫王阿姨立了一份房屋财产归自己一个人继承的遗嘱。

王阿姨为此每天以泪洗面,一方面觉得对不起照顾自己的大儿子有失公允,另一方面对于二儿子的粗暴行为感到心寒,郁闷加憋屈,最终病倒了。事情总要有一个解决的办法,最终心里憋屈的王阿姨在法律工作者的帮助下无奈诉至法院,让法院判定遗嘱无效。

俗话说“亲不亲一家人”,作为社会中最小的单元分子,本着挽救亲情的原则,最终在法官和调解员的耐心劝导下,小儿子真正认识到了自己所犯下的鲁莽错误,并以实际行动表明自己悔改的决心,取消了这份不公平的遗嘱。王阿姨对小儿子的行为也表示原谅和宽恕,此事也就此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在常理中,明明有遗嘱,应该受法律保护,毕竟白纸黑字在那写着呢?怎么就突然作废了呢?随意更改撤销遗嘱是否缺乏法律应有的严肃性呢?

您也别猜忌了,这个事还真是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所以,王阿姨在被小儿子逼迫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而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因此,王阿姨的小儿子以胁迫手段迫使王阿姨设立遗嘱的行为,如果没有得到王阿姨的原谅和宽恕,不仅不能按遗嘱继承王阿姨的房屋,还有可能会使自己丧失继承权。

这就是《民法典》新增的宽恕制度。宽恕制度的设立不仅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还给存在不当行为的继承人一个悔改机会,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的“人性化”。

要知道和谐的根本是以人为本,俗话说:“法安天下 德润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