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抗联军纪中“枪决”处罚的规定

在东北抗联历史上,制定了严厉的军事纪律处罚条例。其中,包括对严重的违纪者处以“极刑”(枪毙)的规定。笔者查到的有关文献如下:
一、《反日游击队纪律暂行条例草案》(1934年)
(一)犯下列条件之一者,枪决之:
(1)违抗军令者;
(2)勾结敌人泄漏军事秘密者;
(3)以破坏部队为目的而进行反革命活动者;
(4)鼓动叛变或拖枪逃跑者;
(5)末得命令任意烧杀民众者。
(《东北地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44,第273-274页)
二、《东北人民革命军独立师暂行规则》(1933年9月18日)
1、临阵偷逃者枪决。
2、拖枪逃跑者枪决。
3、强奸妇女者枪决。
4、勾结敌人破坏、组织一切反革命阴谋者枪决。
5、造谣扰乱军心,泄漏军事秘密者枪决。
6、偷子弹与军需品者,按情形开除与枪决。
7、无命令烧杀人民者枪决。
(《东北地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44,第27-28页)
三、《哨兵日常规则》(1938年)
东北抗日联军第二路军总指挥部颁发的《哨兵日常规则》中,关于睡觉哨兵处罚的规定如下:
“12,在步哨线上绝对禁止睡眠(违者重罚以至死刑)。”
(《东北地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53,第271-273页。)
注:以上资料文献肯定不全。希望知情者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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