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抗联军纪中“枪决”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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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东北抗联历史上,制定了严厉的军事纪律处罚条例。其中,包括对严重的违纪者处以“极刑”(枪毙)的规定。笔者查到的有关文献如下:

一、《反日游击队纪律暂行条例草案》(1934年)

    (一)犯下列条件之一者,枪决之:

    (1)违抗军令者;

    (2)勾结敌人泄漏军事秘密者;

    (3)以破坏部队为目的而进行反革命活动者;

    (4)鼓动叛变或拖枪逃跑者;

(5)末得命令任意烧杀民众者。

(《东北地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44,第273-274页)

二、《东北人民革命军独立师暂行规则》(1933年9月18日)

    1、临阵偷逃者枪决。

    2、拖枪逃跑者枪决。

    3、强奸妇女者枪决。 

    4、勾结敌人破坏、组织一切反革命阴谋者枪决。

    5、造谣扰乱军心,泄漏军事秘密者枪决。

    6、偷子弹与军需品者,按情形开除与枪决。

    7、无命令烧杀人民者枪决。

(《东北地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44,第27-28页)

三、《哨兵日常规则》(1938年)

东北抗日联军第二路军总指挥部颁发的《哨兵日常规则》中,关于睡觉哨兵处罚的规定如下:

    “12,在步哨线上绝对禁止睡眠(违者重罚以至死刑)。”

(《东北地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53,第271-273页。)

注:以上资料文献肯定不全。希望知情者补充完善。